编者按:信息技术(IT)行业正处于一个****的互操作性和**的时代。在不断增加的选择机会和**产品中,用户是直接受益人。本文针对当今的IT行业,简要地论述了一些关键性问题,包括:(I)IT行业(以及其它行业)从“封闭**”向“开放**”转型;(2)在实现互操作性的过程中,互操作性的类型和行业、政府应起的作用;(3)“开放标准”公平的定义的重要性是确保知识产权(IP)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有积极性,并一起努力开发和实施**技术的解决方案。在本文的第四部分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政府和决策者在制定影响这些重要领域的政策时,予以考虑。
一、开放**
当今,在IT行业中,**是行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公司能够开发新的技术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这是公司能够不断发展并持续繁荣的基础。如果公司不能做到这点,那么它*终会被其它公司所取代。当然,对于IT行业来说,**的紧迫性既不新鲜也不**,在任何时候,市场动力都不可能很快就发生改变。公司的策略和商业模式已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用以开发能使客户产生兴趣的产品和服务,并且希望通过**,获得可观的收入。
1.从“封闭**”走向“开放**”
上世纪八十年代,公司的**活动无外乎是通过内部研发(R&D)来实现。事实上,大规模的内部研发计划通常被当作战略资产,在一些行业内,支撑大规模的内部研发活动,需要投入大量的**和时间,这种战略资产形成了无法超越的竞争优势。出于这些原因,作为成果的知识产权被小心翼翼地保护起来,而不是共享。公司(尤其是和竞争者)之间很少合作或者共享**点子,在没有竞争对手的情况下,**都是鲜为人知的。这种内向型**所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除非一项**或者创意对于所属公司在近期具有良好的收益(例如,通过在公司内特定的生产线或者技术专长领域内推进这种技术的发展)——它通常会被闲置。历史已经证明,许多由世界**实验室所研发的**技术到*后都消失了。
相反,当今的IT公司正加大利用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创意,来促进其产品或行业本身进行**。成功的IT公司已经意识到封闭方式效率的低下,不能与当前市场保持同步,这就使得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必要进行合作或协作以满足用户需要,并在竞争中取胜。这被HenryChesbrough教授称之为“开放性**”。①
简单的说,开放性**可以定义为通过知识共享(包括人力和机构资产以及专有技术)以促进经济发展并满足客户的需求。
2.对于开放**而言,不论商业模式如何,完善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以及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和广泛的知识产权许可是必要的
在灵活而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中,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及强有力的保护措施可以更好的促进**开放及合作发展。关键问题在于,目前在这种开放**模式下,排斥知识产权的阻力仍然不可忽视,但这种阻力,正逐渐被知识产权充当合作纽带的能力所取代。知识产权已成为许多新型商业和财务模式的“通货”或者“秘密佐料”,以及与朋友和竞争者成为合作伙伴的有效途径。重要的是,历史已经表明——“开放”**只存在于激励机制完善的地方。经济学家已发现,在全世界范围内,能够更有力促进技术开发和经济增长的因素,不是资本财力,而是一个国家完善的知识产权系统。根据一项来自全美经济研究所的研究表明,在缺乏有力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及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没有足够的动力来发明创造,追随者则具有过度的诱因来拷贝,而不是为自己去发明创造。”
另外,与所追求的具体商业模式和商业实践无关,知识产权所创造的价值和机会刺激了所有IT公司的**发展,这一点所有IT公司都深信不疑。当然,他们的知识产权政策定位将基于各自的商业模式。例如,硬件公司更加关注建立和加强稳健的**权;以广告为主营收入的公司版权的弱化对于他们来说更重要;定位于咨询服务的公司更加关注软件**权的弱化和加强版权的保护。然而,包括所有产业团体或成员在内,所有人都认为,知识产权是开放**的基础,是**和商业模式的驱动力。
3.开放**是商业需要
当今,**人才及以他们的**思想更容易进行分享。IT公司不能再死守这样一个理念,即他们可以独占*好的研究人员、工程师和开发人员。因为,即使留住了关键人员,由于当今IT市场高度的流动性和相互关联的性质,必然会使高层员工接触其它公司,并将自己积累的信息带给其它公司。从这种意义上讲,人员和思想的流动性对于IT行业具有深远的影响。由Chesbrough教授所确定的这种变化以及其它关键变化表明,在未来的年代里,开放**将会持续繁荣。
二、互操作性
1.技术互操作性和人员互操作性分类
近来,不管是私人还是公共部门用户,都已经将互操作性确定为IT产品和服务的一个日益重要的特性,根据**和可靠性的重要程度,将其列在首位。然而,互操作性对于不同的人员有着不同意义,互操作性的水平将基于许多因素而变化,因此它更加值得详细地研究。互操作性是产品和服务的一个特点,其使得人员、数据和不同的系统连接起来。互操作性可以分成两个总类:(I)技术互操作性和(2)人员互操作性。这两者之间的区分是十分重要的,特别是当其成为行业和政府推进互操作性目标过程中的一项任务时,尤显重要。
(1)技术互操作性。“技术互操作性”是不同种类的IT网络系统、应用程序或者组件,交换和使用信息的能力,即,相互“交谈和理解”。它处理IT产品和服务相互连接的技术问题,并且覆盖例如数据集成、虚拟化、接口和信息无障碍等领域。互操作性和相互替代有本质不同。相互替代性指的是制造一个产品涵盖了另外一个产品的功能性,就是说功能跟同一个产品一样,而不是两个不同的产品相互对话。相反,互操作性允许各种软件和体系(和开发人)将他们的事情做得更**——从而促进创造性、**、竞争、提高消费者选择消费者选择——同时保证不同的软件和体系可以相互交流信息和资料。
技术互操作性的四个硬指标中值得关注的是:标准——开发和执行行业标准(包括“开放标准”和广泛的、可使用的“专有权标准”②)以及在产品和服务中采用上述标准。
(2)人员互操作性。人员互操作性包括无形的和通常更为复杂的组织性、语义性、政策性互操作性问题。此外,人员互操作性还受各种各样的文化的、政治的、经济学的和类似的“环境”因素影响。
(3)组织互操作性。这是互操作性的一个方面,涉及定义企业目标、模拟商务流程和实现组织合作,例如希望交换信息以及可能有不同内部结构和程序的国家的部、局、部门和国家政府。与正在使用的IT系统的拥有者、位置、制造、版本或者设计无关,组织互操作性需要定义并关注项目的目的。
(4)语义的互操作性。这方面的互操作性,确保被交换信息的准确意义可以被任何其它应用程序理解,而这些应用程序起初并非是出于这个目的而开发的。它包括定义公共语言和词汇表,以便两个或更多的组织和计算机系统能够交换信息,并确保表示和理解这种信息途径的一致性。一般情况下,这种问题通过采用相关项一致的类属词典或者数据字典或目录来确定,这些字典或目录能够自动估计和转换语义等内容,并正确处理信息。例如,如果一个文件包括一个名称为“姓”的字段,希望读取和适当处理这个文件的各种各样的组织和计算机系统,具有一个公共的预先理解是十分重要的,即这个字段仅用来表示人的姓,而不是整个姓名。
(5)政策互操作性。政策互操作性指的是组织、州及国家之间的法律政策或者经营政策到位,以确保准确、可靠和有意义的信息交换。通常情况下,这种政策的选择和性质将通过政府实体和组织机构来改变。公共政策通常是政府部署电子政务系统和期望提高互操作性的关键内容,其包括:信息获取、保密性、**性和多语制。
(6)各种各样起中心作用的“环境”因素影响人员的互操作性。我们的环境对包括政府决策人在内的用户,对于互操作性具有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明确的或者众所周知的(例如一位政治家在某一问题上的政党倾向和信仰),或者往往是更敏感的和不能透露(例如,道德价值和信仰体系或者个人动机)。为了解决互操作性问题,开发准确可靠的互操作性方案,组织需要意识到环境是如何影响他们的方法和决定,并且做适当的工作以保持平衡。以下为影响互操作性的所有环境因素,并且他们相互关联。
2.互操作性是一个关键的特性,但是它相对的重要性可能基于用户要求及其他因素而变化
互操作性仅仅是IT产品和服务的许多特性中的一个特性。其它重要的特性包括:**性、易用性、信息无障碍、可靠性和隐私等等。然而,提高这些特性中的一个时,相对于其它特性,通常会导致某些折中效果。因而,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文档文件格式,互操作性可能被用户认为与**性、可靠性或者任何其它特性一样重要。在其它范围内,广泛的互操作性可能对用户来说,具有相对较小的价值,事实上,例如具有显著市场占有率的苹果公司iPod产品,其提供极少的互操作性便利,然而却提供了巨大的易用能力。另一方面,微软公司在*初的数字内容空间中,通过它的“PlaysForSure”,专注于互操作性(参阅http://www.playsforsure.com/whatlsplaysforsure.aspx)。然而,用户发现可互操作设备是如此的复杂,并不可靠,并且具有一个呆板用户界面,因而,尽管它们具有高水平的互操作性,在市场上却不能被接受。
三、促进开放标准,恰当定义开放标准的重要性
如在**部分所提到的那样,供应商实现互操作性的一个方法是通过在产品和服务中,发展和执行开放标准以及广泛的、易用的专有标准来实现的。尽管大部分人认同开放标准有助于实现互操作性,但是就如何对这个术语进行定义,仍存在一些争论。*近,在欧洲和其他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开发与经过长期测试完善的标准不一致的规范,这在将来将妨碍技术**及互操作性向前发展。
在谈实际定义前,进行这样的讨论是十分重要的。
标准可用于实现互操作性、竞争者产品商品化。公司的商业模式将决定,根据其战略商业规划,在标准上花费多少精力,以及这些标准将如何被使用。这种现象太普遍了,例如,对于从事咨询、集成服务为主的公司以促进标准作为**方式实现互操作性,他们以竞争者现有的产品为目标创建标准,并致力于将其商品化,然后游说政府强制采用新开发的标准。通过标准化竞争者的产品,制造多重标准,而这些标准的知识产权经常根据免**使用费条款而给予许可。另外在开源软件中,多重标准得以采用。咨询模式将大大受惠一一提供给客户新价值(收入归公司),他不是通过软件本身,而是通过他们对新系统所需的安装、组合、维修及对客户培训的服务而实现的。
所有这些争论的核心是,商业模式以及公司促进其商业模式所采取的战略政策和商业定位,诸如此类的东西都被塞入日益加剧的竞争范围内。然而,*终用户应该,并且能够决定哪些商业模式、产品和服务能够*好地满足他们的需求。所以,政策制定者应采用那些对基于商业模式或者许可证模式的IT公司不偏不倚的政策。而且,政策制定者,应鼓励那些认可开放**,IT行业中高水平的互操作性和竞争的努力,并且促进在商业和许可模式之间进行选择,以满足用户互操作性需求。
1.欧盟委员会行政机构数据交换小组(IDA)“开放标准”定义
在电子政府服务范畴内,关于开放标准的定义,在欧盟(EU)内部长期以来一直在讨论。这种情况下,*近由行政机构数据交换小组(IDA)发表了一个声明。这个声明与已长期建立的行业标准,在开放标准的定义方面表述不一致。IDA规定,一个开放标准*少应包括以下特征:
(1)标准被采用后,将由一个非营利机构来维护,并且它的持续开发将在对所有当事人的一个开放的决策程序的基础上进行(一致同意或者多数决定等)。
(2)标准一经公布,标准规范文件可以免费使用或者只象征性地收取一些费用。允许所有的复制、分发和使用,不收取任何费用或者仅象征性地收费。
(3)知识产权——即标准或部分标准中出现的**,应在免**使用费的基础上应用。
(4)对于重复使用该标准没有任何限制条件。
IDA定义(以及以下建议给FTC讨论的定义)是一种对概念的误导,认为在某些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开放标准是相互排斥的。这样的观点可能由一些像免费软件基金会这样的开源软件支持者推动。这些人企图将**、版权和许可证限制从标准中去掉,至少希望从软件或者互联网标准中去掉(提到自由软件基金会等例如,“把专有软件看成不道德的,把**看成魔鬼…**知识的市场开发为没有必要的”)。
通过这样做,他们寻找方法来避免不兼容和通过一定的OSS许可获得合理的和无差别待遇(“RAND”)条款。举例子来说,由于通用公共许可证(GPL)等OSS许可证,禁止版税、使用限制或者分让**权限制,FSF依照IDA支持尝试以及其其他为适合这些的OSS限制对开放性标准进行重新定义。
IDA所提议的这个定义与世界主要的标准开发组织所采取的努力完全不一致。例如,与IDA定义相反,ETSI、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IETF、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国际电讯联盟(ITU)、OMA、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欧洲计算机制造商协会(ECMA)和其它主要标准组织,都不强制采用免**使用费的许可证制度。他们在重新使用标准方面,也不禁止其它“重新使用的标准的限制条件”。相反,这些主要标准组织一直以来都承认,需要平衡**所有人的权利和使用者的需求,**使用者希望创造与标准相一致的产品。这种**者和实施者之间健康的合作关系,对于标准以及标准的使用者都有益,并且会促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吸收,藉此提高互操作性。这些标准组织,根据合理的和无差别待遇(RAND)条款,许可标准程序中的专有权持有人许可给他们必要的**(覆盖一个标准)给所有标准的使用者,在使用者和专有权持有人利益之间,巧妙地达到利益和更多需要之间微妙的平衡。上述所提到的所有标准组织不值得修订或者在过程中修订知识产权政策或者他们的**许可声明形式,在任何一种情况下,他们都已确认或正在确认合理的和无差别条款许可选择权的有效性。
对于由标准程序的参与方所持有的必要**的可用性,这种合理的和非歧视条款(RAND)政策设法对使用者提供一定的保证。合理的和非歧视条款政策也确保许可证条款将是合理的。按照这种方法,合理的和非歧视条款许可证政策,能够促进标准和新技术得以快速应用,并且鼓励尽可能多新的生产者加入。历史已经表明,这种政策将产生综合的标准、给用户带来更低低价格更好的产品。
相反,IDA所定义标准的第3条,拒绝接纳含合理**使用费的合理的和非歧视条款所许可的标准化技术。这可能因此限制欧洲政府购买,基于世界主要的标准组织所制定的标准而取得技术,因为许多组织在RAND政策下运行,而IDA定义对这种RAND政策提出诸多质疑。这样做法还会对标准进程,产生显著的阻碍作用。它将阻止许多公司参加标准组织,并且妨碍广泛采用基于标准的解决方案。
2.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驳回一个类似的所谓“开放标准”的定义
在2004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一次峰会上,出现了一个同样被误导的开放标准定义。有人提交了开放标准的一套原则:
1.每个人根据开源许可证,自由地复制和分发开放标准的官方规范。
2.每个人都可以根据无限制许可**,免费制造或者使用开放标准,并可申请实施标准所必需的**。
3.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许可证,向外分发、出售、间接发行、制造或者进口采用开放标准,**许可证仅以互惠许可证为条件,对于实施标准所必需的任何**要求都是如此。
4.对于开放标准的**许可证可能因为下列事情被终止,即任何获许可的一方主张必须执行标准,并控告许可方或者其他的获许可的方侵犯**权。
5.所有实践开放标准所必需的**许可,是全球性的、免**使用费的、非排它的、无期限的,并且可授予分许可证。
第2个原则参考被提议的IDA定义中的“无限制许可”,第5个原则是必须遵循的免**使用费的要求,可授予分**许可则呼应IDA定义中第四个和第三个标准。
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向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提交了一封回应信函,指出了这个被提议的定义的主要缺点。其中,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注意到以下事项:
与这些“原则”的隐含暗示相反,当提到那些希望实践这种标准的人可以无条件的、自由免费应用的标准时,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无法理解“开放标准”这个术语。通常情况下,一个必要**的持有者,有权利要求使用者执行包括合理、非歧视条款的许可证。这是一个事实,即使标准组织的**政策是以“免**使用费”许可保证为基础的,或者专有权持有人已经同意向使用者免费提供其必要**的。
的确,我们不知道任何一个这样的标准组织,它要求所有必要**服从“无条件许可”,或者必须分发**许可。标准组织通常被引证为获得充分公认的实例,“开放标准”开发人员(例如那些被美国国家标准委员会(ANSI)、OASIS、W3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IEC)和国际电讯联盟(ITU)认可的开发人员)将不会满足上述“原则”,他们当中的哪一家也不要求**持有者放弃所有与那些**有关的权利。相反,大部分标准组织采用一种**政策,这种政策力求平衡(a)参加者合法的所有权权利,该参与者愿意捐献他们的**技术到标准研制计划中去;(b)那些寻求实现标准的需求,这样他们就有足够的权利,在一个合理和开放的基础上使用那项技术。
3.对于“开放标准”,IDA定义和类似定义的关键问题
上述被提议的开放性标准存在几个明显的问题。
**,如上所述,他们与全球主要的开放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所采取的努力并不一致,该政策明确承认专有权持有人的权利,负担合理的**使用费,设置合理的限制——例如使用范围限制,互惠要求,和限制转授使用许可——在他们必要技术的许可上,涵盖了一个开放性标准。IDA和类似的定义将打破以RAND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政策已经取得的微妙的平衡。
通过强制要求免**使用费许可和自由的转授使用许可,以及禁止其它的合理的许可条款,IDA提案将可能阻止主要专有权持有人参与并对标准开发进程并作出贡献。这将随后剥夺具有*好的技术解决方案的标准。它也将允许主要的**持有人(那些不服从该组织知识产权政策的**权持有人)或者拒绝许可他们的基本技术,或者在标准的使用者身上强加不合理条款。简而言之,企图通过一个强硬的、并且和RAND开放性标准定义背道而驰的标准,来获得**自由或者免**使用费,*终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它可能导致**冻结或者收取高利润的许可费用。出现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都将导致令人遗憾的结果——那就是**周期遭到破坏,重大的新型标准和产品可能永远都不会出现了。
**,这种RAND许可证涵盖了许多高度成功和广泛部署的开放标准。例如,以下开放标准的许可,其中涉及到无数的人,包括:使用领域限制和互惠要求:会话启动协议(SIP)、动态的主机配置协议(DHCP)、WLAN协议,XML配置访问协议(XCAP)、Internet密钥交换(IKE)和GSM。WS**标准有一个来自IBM公司、微软公司和VeriSign(处于OASIS)的联合声明,该联合声明明确提出不可依照请求授予许可证,并且所有EPC全球无线电频率识别标准也包括禁止转授使用许可。同样,一些普遍应用的有名标准,例如MPEG、GSM、3GPP和IEEEl394,所有这些标准都包括知识产权许可,但都不是免**使用费的。即使W3C和OASIS这两个集中开发网络相关标准的知名标准组织,也可能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政策上包含RAND条款。因此,如果IDA或者类似定义的“开放标准”被接受,以前已经开发和广泛应用的数以百计的国际标准,以及其它这种主要标准的开发人,将没有资格成为开放标准。结果就是,欧洲及其政府在采购决策中,可以采用“开放标准”的领域将大大地收缩,这将妨碍技术**和互操作性向前发展。这些事实仅仅强调了上述被提议的开放标准定义的主要缺陷。
4.适当的“开放标准”定义
依据上述内容,作者建议标准组织和政府组织能考虑并接受以下内容,并作为开放标准的适当定义。
“开放标准”是技术规范(即一套技术功能性要求),其具有以下特征:
1.基于共识,在自愿原则、市场驱动的标准制定组织来开发或者核准/确认和维护,该组织向所有感兴趣的和有资格的参加者开放;
2.无限制、足够详细地发布(采用电子方式或者有形方式),以便使用者完整地理解标准的范围和用途(例如,潜在使用者获取并使用标准不受任何限制);
3.任何感兴趣的团体,都可以免费或者通过支付合理的费用,使用开放标准。
4.任何实现标准所必需的**权,在合理和非歧视(RAND)条款(或者需要支付**使用费或不需要)的基础上,将标准改进到适合所有使用者的标准。
各种权威的标准组织和行业组织,对于开放标准,*近采用了与上述定义相类似的定义。这个“开放标准”保持了在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所取得的平衡,这也是主要的标准组织期望达到的。它也足够的灵活,容许专有权持有人在特定环境下所采取的免**使用费许可承诺。对于IDA及其它来说,避免上面描述的陷阱和有害效应的*佳方法是,采用这个权衡各方利益的、经过时间检验的和灵活的标准代替他们所提议的开放标准定义。只有这样做,他们才能有所促进,正在由现行标准继续向**、竞争和互操作性的更高水平发展。
四,针对政府和政策制定者的主要建议
1.通过大量经过时间检验和互补的措施(即互操作性的四个硬指标:产品、团体、准入和标准),当今的IT行业已经达到了****的技术互操作性水平。标准(开放标准和专有标准)只是取得技术互操作性的一个途径,特别是在这样一个新型电子设备世界里,通常情况下译码器或转换器就可以作为实现互操作性的有效方法。
2.技术互操作性是一个重要的、亟需的产品或服务特性,但是与其它主要特性,例如,**性和易用性比较起来,它对用户的相对重要性可能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3.IT行业*适合并正处于实现技术互操作性进程中。政府应允许行业在这个领域起主导作用,在获得技术互操作性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应该有限。
4.政府不应该强制采用或者优先选择具体的技术解决方案、平台或者商业/许可模式或者强制采用实现互操作性的具体的措施,而将其他人排斥在外。这样的强制要求或优先选择将阻碍**和竞争,并且会妨碍公共部门用户部署电子政府系统所适用的、*好的技术解决方案,并导致这样的系统难以满足公民需要。
5.相反,政府应该制定,在具体技术或者平台之间保持中立的采购政策,并且采购政策应以合理、客观标准为基础,例如:(1)互操作性/对行业标准的依赖程度,(2)所有权/现金交易价格的总成本,(3)可靠性,(4)供应厂商支持,(5)易用性,(6)**性以及(7)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约条款和赔偿保证的可行性。
6.更广泛地说,政府应该通过其软件采购及其他部门寻求互操作性解决方案,来才有一个尊重“选择”的政策,选择四个硬指标中的其中一个或者它们的组合,在特定环境中是取得互操作性的*好的措施;选择在这些情况下,其中一个开放标准及或专有标准更适用;在采购程序中,在开源软件和专有软件之间做出选择。在这个快速趋同的IT世界里,基于选择的灵活步骤特别合理,用户和政府日益依赖于综合应用专有软件和开源软件以及开放标准和专有标准,以便制定一个理想的互操作性策略。这是*好的途径,其不仅能够确保不同系统之间的互操作性,而且能够实现竞争和**的*大化。
7.政府和跨国机构通常*适合促进人员互操作性,并且可以通过改善他们直接影响的领域(或许具有排它性),来促进互操作性生态系统,例如组织互操作性、语义互操作性和政策互操作性所涉及的更无形和更复杂的领域。这些领域正是政府应该关注的地方。
8.在开放**的当今时代,IT行业是一个高度竞争和非常活跃的一个行业,各个公司采用多种商业模式以*好的满足用户和市场需要。对于政府来说,当各个公司在讨论互操作性和提议政府法规时,了解这些公司商业模式、竞争性质以及这些公司的动机和策略是十分重要的。
9.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与基于合作的**努力绝不冲突。事实上,知识权利是将两者凝聚在一起的动力。如果在开展合作的公司之间,不能通过清晰和透明的产权关系,界定他们彼此合作的界线,他们很可能将在共享思想中,面对太多的风险——这将导致整个合作进程中止。因此,政府应该采用和强制执行有力但灵活的知识产权行业保护措施,并以此作为促进更大**、合作、互操作性以及本地经济增长的主要措施。
10.采用一个承认并能正确平衡知识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双方利益的“开放标准”定义,对于维持和提高目前互操作性、**、竞争和用户选择的高水平发展态势是十分重要的,而迄今为止,互操作性、**、竞争、用户选择是IT行业的四大特性。
NicosL.Tsilas(尼科斯L.西拉斯)
西拉斯先生是微软公司负责互操作性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律师和**总监。加入微软公司前,他在Willkie.Farr&Gallagher.LLP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并且在Westinghouse公司任职过电机工程师。他毕业于乔治敦大学法学院,拥有电机工程师工程学学士学位,并且是史蒂芬斯理工大学的工程管理方面的硕士。西拉斯先生近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许可以及政府相关问题研究,是微软公司的负责标准的律师。他还是华盛顿大学法律学院的客座讲师,主讲知识产权、互操作性、标准和软件产业。
①见Henry.W.Chesbrough《开放**》:进行技术**并获利的迫切需求xx,xxiv,56(哈佛大学商学院出版社2006年)(“我称这种旧模式**为封闭**。封闭**认为成功的**需要控制。公司必须形成自己的想法,然后开发,建设,销售,分销,维护,融资并据此的收入维持该业务。这种模式建议公司高度依赖公司本身,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自己的想法,才能确保质量、可行性、可用性。
在[具体]情况下,[例如在信息技术行业]封闭**是无法在长期维持的。这样的情况下,一种新的方法,这个方法我称之为开放**,出现并取代了封闭式**。开放**是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认为公司能够并且应该采用内外部智慧,采用通往市场的内外部途径,以此推进技术的发展……”)
②参考第三部分对开放标准的讨论。“专有标准”是由单一的实体或由个人,小群合作实体建立和维持的技术规范。专有并不意味着“封闭”或拒绝互操作性。它只表明各种较小较快的过程在争议中变成了标准。一些专有标准在IT技术领域中已经被广泛地认可和应用,并且已经对互操作性产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这些标准包括Adobe公司PDF格式,惠普公司的打印机命令语言(PCL),IBM公司的视频图形阵列(VGA),SUN公司的程序设计语言,Hayes公司的调制解调器命令集,IBM的系统网络架构(SNA),微软的文本格式(RTF),英特尔公司的x86架构以及美国英特尔,康柏,美国数字设备公司,IBM,微软,NEC公司和北方电信公司所创造通用接口总线(USB)。